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强校”的战略实施、学科发展与对外学术交流,规范外聘专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和授予对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以下简称“外聘专家)”,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给予校外人员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一)特聘教授聘任对象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享有盛誉,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同行公认的人员。
(二)兼职教授聘任对象
高等学校在职或退休教授、科研单位的研究员或企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客座教授聘任对象
客座教授是指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专家、高等学校教授或科研单位的研究员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荣誉教授授予对象
学术造诣高深、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著名人士。
二、聘任和授予条件
(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2.国内应聘者为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近五年内在海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累计工作学习2年以上(含访问学者或者海外进修人员);或者是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可不受海外经历限制。
3.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不受此限。
(二)兼职教授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能在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不受此限。
(三)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1.在某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能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能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进行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不受此限。
(四)荣誉教授称号的授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岗位职责
(一)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帮助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努力带领青年教师在学科前沿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引领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2.面向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和竞争力。
(二)兼职教授岗位职责
1.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2.协助指导我校教师申报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3.帮助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客座教授岗位职责
1.为我校学生开设学术讲座,进行学术指导。
2.开展我校与国内外有关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四)荣誉教授岗位职责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和指导。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四、聘任程序
(一)所聘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聘任计划,并初步设定拟定外聘专家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部门对拟外聘专家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说明聘请理由。就拟聘专家的聘任形式、工作任务等方面初步与外聘专家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外聘专家登记表》(附件1),并报学校审批。
拟外聘专家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附件2)及必要的辅证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报送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学校人力资源处及相关工作归口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提出聘任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学校同意聘任后,经人力资源处办理聘用协议签订等相关手续,颁发聘书。
五、相关待遇
(一)特聘教授,学校按聘期工作内容和实绩确定相关待遇,一事一议,费用一般由学校或学校与所聘部门共同承担。
(二)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相关待遇,一般由所聘部门承担。
(三)荣誉教授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咨询的相关报酬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管理工作
(一)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荣誉教授实行无聘期制。
(二)授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荣誉教授称号涉及学校声誉,申报部门须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外聘专家的工作情况,各用人部门应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并按聘期对被聘人员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做出总结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被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所聘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备案。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自动解约,各种待遇自动解除。
(四)被聘专家在聘期内,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所聘部门应及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审议后,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七、其他
(一)各聘用学院(部门)聘任和管理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电机学院特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沪电机院人〔2005〕39号)、《关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办法》(沪电机院人〔201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