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岗位退出及待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用人机制,规范岗位聘用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退出及待聘人员范围

岗位退出及待聘人员系指在编人员因各种原因,原部门缓聘或未聘其岗位及职务,人事关系退出原部门,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现聘岗位:

1.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因机构调整、编制精减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等待转岗聘任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2.聘期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及以上,原部门不同意继续聘任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首聘期教师除外)

3.获校内外各类党纪、行政、刑事等处分,必须离开原岗位但又不符合开除、解聘条件的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退出现岗位聘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退出现聘岗位: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均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3.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

4.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工作程序

1.当前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填写《待聘人员审批表》,提交部门集体研究后的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2.人才交流中心书面通知经批准后的待聘人员办理学校内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二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手续,自第三周起未办理手续期间的国家工资及绩效工资基础性津贴按事假标准扣发,不予补发;如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办理手续,视作本人自动离职。

三、申诉处理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岗位退出及待聘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自知晓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岗位聘任争议协调小组(秘书单位设在工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岗位聘任争议协调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岗位聘任争议协调小组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校岗位聘任争议协调小组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待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实施任何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行为,否则,学校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及程序可以立即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四、待聘人员的安置与管理

1.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参加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待聘期间,待聘人员不得申请参加各类岗位的职务职级评定和晋升。

2.人才交流中心支持待聘人员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或技能学习,以适应社会形势需要和岗位要求。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或技能学习,应事先报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备案,获得证书者学校给予适当的培训费用报销。

3.各部门在补充人员(含聘用临时工)时,应首先从待聘人员中选择,优先聘用符合岗位用人条件的待聘人员。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通过双向选择,校内有关部门可采取借用形式安排待聘人员临时上岗。借用期间,待聘人员必须服从借用部门的安排及遵守借用部门的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借用期满,仍回人才交流中心,因表现突出,同事借用部门编制等条件许可,经借用部门申请、人事处批准,可以办理校内聘用调动。

4.待聘人员到校内有关部门工作实行岗位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寒暑假顺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仍返回人才交流中心。

5.未经学校同意,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不得自行在校外兼职或自谋职业,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待聘期间确需兼职或自谋职业的应按程序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兼职或自谋职业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债权债务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责任、人身意外事故等均由本人负责。

6.待聘人员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最长待聘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不计入待聘期。人才交流中心适时为待聘人员协调拟聘的新岗位,待聘人员应积极主动争取,若六个月内两次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待聘人员连续3次试用不合格,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待聘期满,仍未落实校内工作岗位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五、待聘期间待遇

1.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人员待聘、离岗退养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和交通补贴,第一年按原岗位职务职级按月发放国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简称“国家工资”),第二年按照国家工资的80%发放;学校和个人分别按规定负责缴纳“社会保障金”,如国家工资合计净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学校予以补足;遇国家工资标准调整且本人符合规定的,记入本人档案,退休时根据档案记载予以调整后办理。

2.专业技术人员待聘期间,能承担、完成相当于校内同级同类人员业务工作量并取得相当业绩的,可参照学校专职科研编制人员管理办法,用符合规定的科研经费支付部分绩效工资;承担研究生、本科生授课、毕业设计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由相关学院(部)按校内人员兼课的标准支付相关酬金;获奖、论著、专利等计入学院(部)年度考核业绩总量的,由相关学院(部)按本部门二级管理办法和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

3.待聘人员岗位试用或借用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同工同酬的原则享受,从学校统筹的绩效工资渠道列支。

4.待聘期间,经学校同意的校外兼职或自谋职业的待岗人员,照常享受待聘人员待遇,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办法自校级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