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电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以整体租赁方式取得的上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产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公租房的整体租赁人为学校,学校享有公租房的统筹权。申请入住人是公租房的使用人,仅在申请使用期内拥有公租房的使用权。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由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工会负责人组成公租房工作组,负责制定学校公租房管理规章和工作程序、审批公租房分配。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处。公租房日常运行管理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个人及其家庭在临港地区名下无房,可以以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形式申请入住。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取得上海市申请公租房准入资格。
第四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作为学校职工过渡性公租房,学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在学校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过临港政府配套商品房和双限房、限价房等优惠房源的教职工不能申请公租房。
第八条 新引进人员在未购房前,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制度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教职工入住公租房合同期内,如申请到临港“限价房”等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需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公租房。
第十条学校双职工仅能以家庭为单位,由夫妻中的一人作为主申请人提出公租房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公租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按入职时间(聘用合同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公租房的使用。
第五章 入住与缴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签订使用合同后,需按有关公租房政策支付房屋使用费。公租房使用补贴标准按上海市教委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人凭学校出具的入住通知单到公租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章 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入住人应与学校签订住房使用合同,每次签订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且入住人具有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可以根据需要续签合同。公租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入住人使用公租房超过6年,入住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在公租房资源有空闲的状况下,可以续签合同1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不再享受补贴。
第七章 退出与过渡
第十六条 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限期满后,入住人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入住人离职前应提前清退住房,完成退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使用公租房仅用于本人和家庭使用,严禁转租、转让、无故闲置以及其他违约、违法情形。一经查实立刻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约定期限缴纳费用的入住人,在逾约定缴费期限1个月后仍不能全额缴纳费用的,应在1个月内腾退住房。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续住条件的入住人,应在使用时限期满前完成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合同约定拒不腾退住房的入住人,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公租房期间如遇“租转售”,使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入住公租房的教职工,申请条件按原规定执行,已入住年限计入使用期限,其余使用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租房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