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特聘研究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6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提升师资队伍整体学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两类岗位,优先在学校优势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设岗,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二、聘用条件

(一)特聘研究员岗位基本应聘条件:

1.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团结协作和拼搏奉献精神;

2.博士学位,工作经历和学缘结构良好,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学术水平达到所在学科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

(二)特聘副研究员岗位基本应聘条件:

1.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团结协作和拼搏奉献精神;

2.博士学位,工作经历和学缘结构良好,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3.学术水平达到所在学科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三、岗位职责

(一)特聘研究员岗位职责:

1.主要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高质量成果;

2.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完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业绩要求,以及首聘期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特聘副研究员岗位职责:

1.主要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跟踪本学科的前沿研究方向,在重大项目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发挥较好作用;

2.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完成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业绩要求,以及首聘期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待遇

(一)特聘研究员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对外称为研究员,薪酬待遇按照二级学院分配方案执行,并可以此身份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二)特聘副研究员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对外称为副研究员,薪酬待遇按照二级学院分配方案执行,并可以此身份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五、聘任程序

(一)应聘者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应聘材料,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特聘研究员岗位聘任审批表》。经引进团队带头人和学院推荐,报人力资源处;

(二)人力资源处统一汇总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受聘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首聘期协议。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六、聘用管理

(一)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聘期均为三年。

(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首聘期考核,根据首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首聘期协议终止;

2.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首聘期期满后解除聘用关系。

(三)聘期内,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获聘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纳入常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但需要完成首聘期协议商定的任务并进行首聘期考核。

(四)聘期内,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如入选校内外人才计划,待遇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聘期满,特聘研究员仍未获聘正高级专业技职务、特聘副研究员仍未获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再续聘原来特聘岗位。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