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编制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1-06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现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人员范围

本办法涉及的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编制管理、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各类人员,但不包括人才派遣人员和柔性特聘人员。

二、聘用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按需聘用”原则

因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公共管理人员紧缺而聘用。

(二)坚持“能力优先”原则

聘用人员具有岗位必需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且聘用岗位职责明确。

(三)坚持“效益提升”原则

聘用人员要能有效提升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三、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二)临时聘用人员应具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临时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紧缺技能岗位原则上年龄控制在6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年龄一般控制在60周岁及以下;临时聘用人员要求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特殊工作必须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证。

(五)首次使用应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学校提出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申请,聘用人员需填写《编制外用工登记审批表》。二级部门自行承担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用工,需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由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聘用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聘用协议每次签订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协议兑现相关待遇。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如需续聘,需在聘用协议到期至少2个月前重新提交审批。

五、聘用人员待遇

(一)费用支付

各二级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承担,从学校拨付的人员经费中发放。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由独立经营核算单位自行承担。其它部门临时聘用人员所需费用由部门自行预算并在预算内发放。

(二)报酬标准

1.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紧缺岗位,岗位工资可参照市场价,根据聘用岗位性质、职务职称、工作任务来确定。

2.外聘驾驶员、食堂管理人员等的薪酬由总务部参照市场价自行制定薪酬发放方案。

3.其他临时聘用岗位,一律执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可根据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4.聘请的各类人员,不享受学校的工作餐补贴、远郊工作补贴及在编在岗人员的薪酬体系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考核与退出

1.临时聘用人员应该在合同终止前2个月由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部门才可再次提出续聘申请。

2.各聘用部门必须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被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因违法违纪而引发各类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聘用期间因违法违纪、罹患各种严重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者,聘用部门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处,终止聘用。

七、其他说明

(一)用工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社会人员的应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部门招录的适龄社会从业人员,应依托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的、有正规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在各用工部门预算中支出。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聘用协议》必须报人力资源处存档备案,没有签署《岗位聘用协议》的,不得聘用工作人员。

(三)各部门不得聘任与该部门负责人有直系、旁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法人并与学校有相关业务往来的人员不得作为临时聘用人员。

(四)继续教育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自主聘用临时人员,报人力资源处备案,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机学院关于编制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沪电机院人〔202023号)同时废止。新聘用人员和拟续聘人员的聘用按本办法执行。原签订聘用协议仍未到期人员的待遇参照沪电机院人202023号文和之前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