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人才派遣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8

上海电机学院人才派遣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编制使用效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形成用人自主,合理流动的人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人才派遣的含义

1.人才派遣是指劳动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即社会人才公司)、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

2.被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供职,由社会人才公司为其提供相关的劳动人事保障。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才派遣人员的续聘或解约。

二、人才派遣的实行范围

上海电机学院除教师岗位以外的教辅、行政管理等部分岗位所需人员。

三、人才派遣人员的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人才派遣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处、规划处、工会、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学生处、国交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统筹负责人才派遣人员引进、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2.人才派遣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由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才服务公司或相关机构进行管理。

3.人才派遣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照组织部、团委要求办理,工会组织关系按照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协助人才派遣机构对所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人才派遣人员的招聘

(一)招聘条件及要求

1.原则上聘用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体招聘条件及有关要求由用人部门和学校人力资源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沪电机院人〔2017292号)的有关规定共同拟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人才派遣人员聘任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参加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3.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管理范畴,超岗超编部门不再补充人才派遣人员。

4.用人部门同一学缘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10%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上海户籍优先。

(二)招聘流程

1.各部门在学校核定岗位编制空缺范围内,每年3月根据需要向人力资源处提出招聘申请,并同时提交拟聘岗位、岗位职责及具体招聘条件。

2.校人才派遣工作小组审定各部门提交的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纳入学校当年进人计划执行,采用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3.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聘人员的资格及背景进行评估、笔试、面试,根据总体考核评定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具体流程及要求看附件1),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人力资源处对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校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用人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阅档政审,同时,拟聘人员需到学校指定机构进行体检,政审及体检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处书面通知人才派遣机构为拟聘人员办理派遣手续。

5.拟聘人员办结派遣手续后到校报到,学校与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派遣人员正式到岗工作。

6.新聘人才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留用。

五、人才派遣人员的管理

1.人才派遣人员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设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用人部门或被派遣人员任何一方发现有工作不合适或不适应等情况,用人部门或被派遣人员可于试用期结束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校人力资源处中止派遣,由校人力资源处通知人才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上海电机学院用人部门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首签《岗位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岗位合同期内,被派遣人员的校内岗位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岗位合同》的约定执行,其它日常管理由人才派遣机构承担。

3.用人部门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勤,每月及时向校人力资源处提供考勤记录。

4.人才派遣人员受聘期间应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

5.人才派遣人员在聘任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受聘期间如无特殊理由须服从学校岗位调配。

6.人才派遣人员一经录用即统一纳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学校管理和教辅部门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统一纳入学校职员制管理体系,岗位晋升按照职员制聘用条件确定。

六、人才派遣人员的考核与续聘

1.被派遣人员的考核以《岗位合同》为依据,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实行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加薪、奖励的依据。

2.被派遣人员应在《岗位合同》期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门受聘意向;用人部门就其意向签署意见后,在《岗位合同》期满前45日报校人力资源处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聘用。未按本条规定执行,《岗位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被派遣人员在《岗位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再与用人部门有任何关系,由校人力资源处退回人才派遣机构另行安排。

七、人才派遣人员的待遇

被派遣人员为上海电机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关待遇规定如下:

1.符合招录条件人员一经学校聘用,所聘人员与学校其他同岗同级别人员享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同等待遇

2.上海电机学院委托人才派遣机构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岗位技能所需的培训,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核准后,学习费用由学校承担。

4.学校对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5.被派遣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6.因科研项目及其他专项工作需要而实行人才派遣的人员,在合同期内,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人才派遣人员不与正式录用到我校工作挂钩。

8.人才派遣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办法及学校每年发布的招聘计划应聘事业编制岗位。

八、其他规定

1.人才派遣岗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人才派遣岗位数量。

2.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聘用管理。未经校人力资源处批准以及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聘用人员的,一律视为违规聘用,学校不予认可。因人员聘用不规范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各聘用部门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上海电机学院人事代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沪电机院人[2011]98号)同时废止。学校可根据试行情况修改或完善本办法。临时编制需要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1人才派遣人员公开招聘及有关环节要求

  

为了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确保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并使我校的人才招聘工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和透明,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上海电机学院网站、人力资源处网站、学术桥等公开信息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对应聘者的要求

1.通过网站提交个人基本信息。

2.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简历(网上下载模板)及其他应聘材料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及各种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能力、业绩佐证材料等),同时携带原件供审核。

3.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对学校招聘工作的要求

1.人力资源处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材料评价,审查合格者进入能力测试、面试。背景材料评价低于10分的为不合格。

2.能力测试包括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公文写作,特殊专业人员还需加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单科成绩均为合格以上人员(各科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进入面试环节。

3.进入面试人选不少于岗位数的3倍。管理岗职员的面试由应聘者自我陈述和回答考官提问两部分组成。专技岗人员面试重点考核应聘者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面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4.最终成绩由背景材料(30%+能力测试(30%+面试(40%)三部分综合构成,按成绩高低,以岗位数与推荐人数12比例推荐至校长办公会,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