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工作证是我校教职工的工作身份证件,由学校统一制发与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证的管理,经2011年第13次院长办公会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证办理范围
1、学校专职教职工和外聘教职工;
2、因工作部门职务、变更,需重新核发人员;
3、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需补办人员。
二、工作证的办理
1、工作证由各二级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学校专职教职工办理正式工作证,外聘教职工办理临时工作证;人事处对需办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工作证的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的三、九月分两次集中进行。
3、工作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后统一更新。
三、工作证的内容
1、工作证上印刷照片、姓名、工号、职务和部门,职务以学校任命文件为准;党员工作证添加党徽以示党员身份,党徽标记由组织部统一管理。
2、发证日期以办理日期为准。
四、工作证管理办法
1、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工作证。
2、工作证一人一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作其他用途。
3、学校教职工应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抵押或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工作证进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活动,不端使用工作证行为导致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4、教职工离职,人事处将工作证收回,并进行作废处理。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