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7

为落实学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强校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优良和业务素质精湛的教职工队伍,结合学校工作岗位特点和进修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结合岗位特点,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有组织地择优推荐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进修和培训,加快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培养工作。

(二)按需培养。教师进修博士学历(学位)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其他岗位人员报考专业要与本人岗位从事工作紧密相关。

(三)在职攻读。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教职工提升学历只能采用在职方式。

(四)规范管理。教师进修博士学历(学位)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同意,按程序申报,学校按规定审批,并加强管理。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进修和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遵纪守法,有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申请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原则上申请当年不超过40周岁(以申请进修当年1231日为准;辅导员按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规定执行),在我校工作满5年(含)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一次“优秀”。

2.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入校时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凡参加过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进修计划(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国内访学进修计划、产学研践习计划、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等)满一年的教师,进修结束在校服务满二年。

(三)博士后工作的申请和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非定向)的申请需办理离职手续。

(四)其他各类进修与培训的申请条件,由各二级单位审定。

四、审批程序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程序

1.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合理制定本部门的教师发展规划,当年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

2.本科生辅导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推荐;研究生辅导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推荐;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推荐;其他人员由所在二级单位推荐。

3.申请人填写《教职工培训申请登记表》,由二级单位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如申请者为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每年1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处汇总。

4.人力资源处根据学科建设、骨干教师梯队建设的需要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经学校批准在职读博的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由人力资源处办理具体手续。

(二)其他各类进修与培训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教职工培训申请登记表》,二级单位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部门培训预算安排提出书面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经费安排

1.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费自理,学校不予奖励。在此办法出台前考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奖励按《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沪电机院人〔20179号)执行。

2.教职工参加其他各类进修与培训的费用由各部门培训经费支出。

六、管理和待遇

1.经学校审核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的教职工,需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培养协议,明确承诺获得博士学位后为学校服务工作5年;对毕业后未满服务年限而因个人原因离校者,按培养协议规定处理。

2.经学校审核批准参加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培养期内,其国家工资、职务聘任等原则上不受影响;其岗位工作量要求以及绩效工资,依据其所在二级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二级单位审批意见或培养协议执行。

3.二级单位要强化过程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教职工进修或培训期间,年度考核需为“合格”及以上;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终止培养协议或依据学校聘用管理办法处理。

4.参加进修培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得违反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沪电机院人〔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