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岗位聘任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继续发挥优秀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学科专业发展急需,身体能保证正常工作,符合学校延聘条件,由本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审核并报上海市教委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实行一年一聘,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三)延退的高级专家计入所在部门的在职人员编制数和高级岗位职数,按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学校及相关二级学院的绩效考核。

二、延退条件

申请延退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且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

(二)现任国家一级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分会)副主任(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或上海市一级学会副理事长(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且取得重大成果的高级专家。

(三)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认定)尚未到达项目合同期限的高级专家。

(四)退休前三年内,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个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或以学校为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且对学校学科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专家。

(五)退休前四年内,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个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且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

(六)与学校签订的岗位合同有特定约定需要延退的高级专家。

(七)学科发展急需,且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重大作用的高级专家。

三、操作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拟申请延退的高级专家需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延退到期日前,提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延退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填写相关申请表,递交相关的佐证材料,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学校师资建设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

(三)人力资源处根据评议意见提出拟延退人员建议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未经规定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自行操作。

(五)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处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六)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四、到达65周岁的正高级专家不再延长退休年龄。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原《上海电机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沪电机院人〔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