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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概要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与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实施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一、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岗位职务数额内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首次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教师和研究系列) 1.外语水平:具有大学公共英语四、六级证书或职称英语通过证书(其他语种应具备相当水平);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或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其他教师,按国家政策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可同等对待。 2.计算机水平:195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中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3.《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发布前已取得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实验系列) 4.按沪教委人[2002]46号相关规定,应具备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相应合格证书。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六)具备国家制订的相应类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七)应聘统计、会计(审计)、经济、计算机软件、卫生、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达到国家和本市的相应条件要求。 (八)应聘工程师职务,应具备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需通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须通过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考核。
(十)应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等职务的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要求如下: 1.应聘讲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教(助讲)5年以上,195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须在此期间进修完研究生主要课程四至六门;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并开始从事教学工作。 (2)能系统地担任相关专业一门以上基础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的讲授工作,按照课程的教学要求开展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工作,且工作量饱满。 (3)担任助教(助讲)期间必须负责(主要负责)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并正式结题。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相关专业论文一篇或主编(参编)一本教材或承担(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鉴定,达到一定水平。 (5)担任2年以上(2004年起改为3年以上)班主任或学校有关管理工作;硕士1年以上(
2004年起改为2年以上)。 2.应聘助理研究员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研究实习员5年以上,并在此期间进修完研究生主要课程四至六门;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并开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担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两篇以上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一篇论文一项达到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
(3)参加学校思想政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取得教育理论 培训证书。
(4)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承担一门基础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1年以上。 3.应聘实验师
(1)具有大专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6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2)能独立承担一门实验课程、教学实验辅导任务,能进行设备管理维护和实验设备开发工作,工作量饱满。 (3)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独立发表1篇相关专业学术论文。 (4)完成(主要完成)1项经学校立项的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 三、转聘条件
(一)同级转聘上述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达到相应职务的应聘条件,转岗满一年以上,并在教学、科研能力、教育理论等方面达到相当的要求。在应聘程序上同首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因工作需要,具有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到现岗位满一年以上,应聘上述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且在教学、科研能力、教育理论等方面达到相当的要求。在应聘程序上同首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职称条件等。
(二)由本人提出应聘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人事处领取);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 (三)各系(中心)聘任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并推荐候选人。 (四)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 (五)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分别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或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提出考察意见。
(六)学校组建学术、技术评议组,对应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等人员的学术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七)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提出拟聘人选,由校长确定聘任人选。
(八)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确定的聘任人选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九)学校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五、聘期及其它相关措施
(一)聘期一般为两年;
(二)应聘人员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如在聘任期内因个人原因中止聘约的,须按学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约: 1.违反聘用合同的; 2.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电机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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